詐騙新手法:收到支付命令,你不理會法院就逼你還債給詐騙集團

過去詐騙集團的手法往往是偽裝成警察、檢察官或是網購平台,騙你說你的帳號出了問題要你匯錢到某個地方。時間久了之後大家都提高警覺,想說是詐騙集團不理他也就算了。但是現在他們有一個新手法,透過向法院申請真正的支付命令,要你付錢給他們。如果這次你還是不理他,錯過了申訴期,你恐怕就真的要依照支付命令付錢給詐騙集團了,而且還是被真正的法院逼著你付錢!



聯合新聞網的相關影音報導: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8432012.shtml
再來看中央社的這則報導: 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firstnews/201401170023-1.aspx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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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)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1張「支付命令」,就有可能讓不知情民眾揹上莫名債務,律師建議遇到類似情況,應趕快在20日內提異議。

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啟臣今天陪詐騙被害人黃姓婦人及家屬、律師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。黃姓婦人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的「支付命令」,因不清楚法律效力、因應方式,遭法院扣押財產。

黃姓婦人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,支付命令制度設計本是幫助債權人、債務人迅速解決問題。只要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,債務人沒在20日內提異議,等於確定判決,「債權人贏、債務人輸了應還債」。

陳居亮說,支付命令核發條件寬鬆,以本案為例,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時,只付上一張未曾寄出的存證信函佐證,要向黃姓婦人追討新台幣4990萬元。被害人以為是詐騙新招不理會,誰知過20日異議期,詐騙集團就向法院聲請扣押黃姓婦人財產。

他說,支付命令確定視同法院判決確定效力,債務人唯有對聲請人提出刑事詐欺訴訟,待詐欺判決確定後,再據此提出債務官司再審。不過,針對詐欺告訴,詐騙集團都不出面,法院無法判決;黃姓婦人無法聲請再審,救濟機會趨近於零。

陳居亮表示,還有其他利用支付命令詐取金額的案件。如詐騙集團瞄準學生,聲稱被害學生欠他們5萬元,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;學生不理會支付命令,一旦過異議期,學生到底要花10萬元打官司,還是賠5萬元了事?

另一個案例是有屋主將戶籍設在房屋所在地,詐騙集團假冒承租人去租屋,並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。支付命令寄到家中,詐騙集團充當房客代收,且不去異議。支付命令確定後,詐騙集團聲請法院查封、拍賣房子,等屋主發現後,假房客早已不見蹤影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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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剛查了一下,其實這個手法在2012年底就已經有類似的狀況出來了,受害者還是一名大學教授。當初教授也是認為詐騙集團不要管他,結果教授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,將強制執行學校發給的薪資扣款給詐騙集團時,才驚覺事態不妥。 
事後該教授與律師討論後,律師表示雖有機會可提出再審方式救濟,但耗費時間及訴訟費用恐超過該詐騙集團要求數額,最後教授也迫於無奈總共匯入新台幣五萬三千元到對方指定帳戶。 
目前其實警方以及立委都有發現很多案例,但是礙於目前的法律規定,如果你在收到支付命令的當下沒有提高警覺做出反應的話,往往之後都很難有好的結果,等於說是給予詐騙集團合法搶錢的權益。 

下面是信義分局的相關公告(http://sypp.tcpd.gov.tw/ct.asp?xItem=16717114&ctNode=8802&mp=108091) 



詐騙之預防

假藉地方法院支付命令詐騙手法

一、詐騙手法分析: 
(一)、某大學教授先收到詐騙集團以某不明公司名義寄來的存證信函,說該教授對該公司有一筆欠款,後又再收到由該不明公司聲請,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,然該名教授認為是詐騙手法因此不以為意,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,使詐騙集團取得合法債權,直到教授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,將強制執行學校發給的薪資時,驚覺事態不妥,為何詐騙集團有個人工作資料,因此緊急向法院查證,方知法院確實有核發支付命令。 
(二)、事後該教授與律師討論後,律師表示雖有機會可提出再審方式救濟,但耗費時間及訴訟費用恐超過該詐騙集團要求數額,故被害人最後迫於無奈總共匯入新台幣五萬三千元到對方指定帳戶,俟後該教授在向台中、彰化法院申請閱卷時發現,對方確實有計畫地依循法令處理,個案控管品質嚴密令人咋舌。 
(三)、經查本案相關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: 
1.民事訴訟法第508條:「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」 
2.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:「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,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。」 
3.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: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。」 
4.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: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,始提出異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 
5.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: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」 
(四)、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支付命令程序,立法本意為避免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時耗費過多訴訟資源,所設計之簡化程序,因此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可知,法院一經債權人聲請,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為裁定。 
(五)、所以該大學教授收到該存證信函,是詐騙集團日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證物,而債務人(該教授)未經台中地院有任何傳訊通知,便莫名其妙地收到法院寄來得支付命令。 
二、預防因應之道: 
(一)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,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於二十日內可不付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。因此民眾只要於收到該支付命令的二十天內,無須任何費用,到法院櫃台之訴訟輔導科,請求指導寫一份聲明異議狀紙後向法院提出,則支付命令不會確定,詐騙集團目的亦無法達成。否則該支付命令一但確定後,要提起再審程序做為救濟將十分困難,且曠日廢時。 
(二)、目前詐騙手法不斷翻新,民眾如遇到是類詐騙案件,應冷靜面對,可先打電話165防詐騙專線或110向警方報案查證確認,亦可向法院請教確認以避免發生類似之詐財案例。詐騙之預防

假藉地方法院支付命令詐騙手法

一、詐騙手法分析: 
(一)、某大學教授先收到詐騙集團以某不明公司名義寄來的存證信函,說該教授對該公司有一筆欠款,後又再收到由該不明公司聲請,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,然該名教授認為是詐騙手法因此不以為意,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,使詐騙集團取得合法債權,直到教授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,將強制執行學校發給的薪資時,驚覺事態不妥,為何詐騙集團有個人工作資料,因此緊急向法院查證,方知法院確實有核發支付命令。 
(二)、事後該教授與律師討論後,律師表示雖有機會可提出再審方式救濟,但耗費時間及訴訟費用恐超過該詐騙集團要求數額,故被害人最後迫於無奈總共匯入新台幣五萬三千元到對方指定帳戶,俟後該教授在向台中、彰化法院申請閱卷時發現,對方確實有計畫地依循法令處理,個案控管品質嚴密令人咋舌。 
(三)、經查本案相關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: 
1.民事訴訟法第508條:「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」 
2.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:「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,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。」 
3.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: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。」 
4.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: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,始提出異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 
5.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: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」 
(四)、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支付命令程序,立法本意為避免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時耗費過多訴訟資源,所設計之簡化程序,因此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可知,法院一經債權人聲請,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為裁定。 
(五)、所以該大學教授收到該存證信函,是詐騙集團日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證物,而債務人(該教授)未經台中地院有任何傳訊通知,便莫名其妙地收到法院寄來得支付命令。 
二、預防因應之道: 
(一)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,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於二十日內可不付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。因此民眾只要於收到該支付命令的二十天內,無須任何費用,到法院櫃台之訴訟輔導科,請求指導寫一份聲明異議狀紙後向法院提出,則支付命令不會確定,詐騙集團目的亦無法達成。否則該支付命令一但確定後,要提起再審程序做為救濟將十分困難,且曠日廢時。 
(二)、目前詐騙手法不斷翻新,民眾如遇到是類詐騙案件,應冷靜面對,可先打電話165防詐騙專線或110向警方報案查證確認,亦可向法院請教確認以避免發生類似之詐財案例。


(文章來源:http://t17.techbang.com/topics/24288-swindle-new-tricks-sent-you-an-order-of-the-court-ignoring-debt)